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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按照2015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有重大变化。

2015年6月1日之前江苏省(包括苏州)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然沿用老的赔偿标准,但6月1日之后涉及的主要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照老的标准为: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发放数根据年龄对应的月数5118元月

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按照新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上述两项标准有重大变化,不再按照年龄和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赔偿,具体如下: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上,新的赔偿标准比老的标准赔偿要少的多,建议目前工伤已做好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较轻且不属于职业病类工伤的,尽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争取按老标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