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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

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依法由相关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相关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

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相关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主管土地复垦业务的部门具体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依法需报相关部门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申请用地前,由省级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级相关管理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依法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申请用地前,由市级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组织评审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在“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应作为建设用地申请、采矿权申请或年检的必备要件。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重点为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主要包括:编制单位是否具有资格;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土地复垦目标和任务确定是否合理;确定的复垦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和复垦面积、范围确定是否准确真实;被破坏土地的预测是否科学;复垦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要求和当地实际;方案是否尊重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意愿;复垦工程及资金测算是否合理、是否基本满足实际要求并有可靠来源;复垦计划、措施是否可行等。


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具体承担评审工作,建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分别涉及土地、水利、地矿、环境、财务等相关专业,并熟悉有关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报送审查

自七部委文件下发之日(2006年9月30日)起,生产建设项目已批准或正在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采矿权申请手续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在报送审查时,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可不附图)和评审表。

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将土地复垦方案有关材料,按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随采矿登记申请资料一并报送有审批权的相关管理部门;对已投产生产项目,按照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有关要求,由复垦义务人随年检资料一并报送有关相关管理部门。


依法需报相关部门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和要求,由省级相关管理部门将土地复垦方案有关材料,随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等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相关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由市级相关管理部门随建设用地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级相关管理部门。对生产项目需要申请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有关材料应随建设用地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有关相关管理部门。


各有关相关管理部门要严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关,对方案是否经过专家评审,评审是否通过,对评审提出的意见是否已按要求修改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报批建设用地、不发放采矿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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